上述只是一個範例,可以適用到其他行銷的業者
1.當事者從未在任何場合填寫過個人資料,為什麼補教業者可以取得學生的就讀學校、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
參考答案:
如果當事者確定未提供任何資料給補教業者,補教業者確定是以"間接蒐集"的方式取得當事人之個人資料。
依據個資法第九條,補教業者在第一次利用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時,需向當事人告知:
1.1個人資料來源。
1.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。
1.3蒐集之目的。
1.4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1.5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。
1.6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。
如果補教業者未告知當事者上列資訊,已先觸犯個資法第七條,處NT 20,000 – NT 200,000罰鍰
2.如果是學校行政人員或同學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給補教業者,這類提供的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?
參考答案:
提供學生個人資料給補教業者的人,依判斷,絕無任何正當之目的可以用以把學生的個資提供給補教業者(除非這些學生當初有同意把個人資料提供給補教業者),屬於非公務機關無特定目的蒐集、處理、利用個資個人資料:
-如果這位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之人僅是提供學生個資而未營利,符合個資法第41==>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NT 200,000以下罰金
-如果這位提供學生個人資料之人有居中取得好處,符合個資法第42==>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NT 1,000,000以下罰金
3.對補教業者有何種反制方式?
參考答案:
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:
-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,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,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。
-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,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,並支付所需費用。
接到補教業者之人,應明確拒絕其行銷行為並錄音,如果下次該補教業者再次打來時,再錄一次音,代表該補教業者未遵守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之決定,符合個資法第48條:
-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未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
-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個資,經當事人表示拒絕卻繼續為之
罰則是NT 20,000 – NT 200,000罰鍰,限期改正,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
leohong提到:
-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,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,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。
-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,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,並支付所需費用。
接到補教業者之人,應明確拒絕其行銷行為並錄音,如果下次該補教業者再次打來時,再錄一次音,代表該補教業者...(恕刪)
這樣這些補教業者還是可以在取得你的個人資料之後,對你進行一次性的電話或是網路行銷
當然,你一定會不接受,但是他不再次打擾你,那就不算
這個洞還真是.....
而對於提供資料的人卻是需面對一些罪則..
得到不當利益的人有洞可閃,而不小心被騙的人還得受罰
唉..
現在填個資都勾已婚
反正未婚也不會甚麼優惠吧
倒是婚友社不知道怎麼拿到資料的
都說隨機打的 最好是他們有這麼多錢繳電話費.....
kradark提到:
婚友社
你確定不是ㄇㄟㄇㄟ外送服務的嗎??....
kradark提到:
個資都勾已婚
那叫做詐欺....
請教,個資法、個資法施行細則,我已經搞混了..........
之前做了好幾天的個資教材還沒做教育訓練,想說完善點
可是,好亂
手邊缺具體法條(2個版本我都有,可是搞不清楚)、懲罰金額
法務部公佈的個資法共有三份文件:
1.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文:說明個資法的主要內容
2.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:說明個資法本文中太文言文的部分
3.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」:補充個資法本文中兩個重要精神之資料
3.1個資法要求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需要有特定目的,但僅能以法務部公佈的"特定目的"為限,不可以自己亂訂,所以這份附件的第一部分就是列舉機關可以使用之特定目的
3.2個資法定義的"個人資料"很廣,不僅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所列舉的19項,這份附件的第二部分就是詳列被個資法認定屬於個人資料之項目
至於Candy大要的罰則,末學已經傳簡訊給您了,這是末學當顧問教材的其中一部分
感謝!!